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附民原告 鄭文河 附民被告 王泰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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