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22號上訴人 陳聰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34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0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聰文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2罪,均處有期徒刑)及轉讓禁藥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何菁莪(主辦)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蔡新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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