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建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9年9月18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8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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