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債權人 黃志榮 債務人般若流行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祐維 人債務人 張雅惠
一、債務人張祐維、張雅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般若流行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
三、第一、二項給付,若債務人中任一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他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般若流行企業有限公司、張祐維、張雅惠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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