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 黃宏畯 上列聲請人黃宏畯因與相對人 鄧麗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宏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利息起算日爲「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鄧麗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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