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於民國95年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因簽約時從事網路購物工作每月收入不穩,故於繳納10期後毀諾云云,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又毀諾時平均每月所得為何?有無兼職之情形?
二、聲請人應陳明於毀諾後,有無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應提出該等協議書,並說明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個別協商之約定,聲請人已清償之金額、證明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且應表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未清償及說明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說明聲請人之父母目前有無工作?並提出聲請人其父母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五、說明聲請人自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目前所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應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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