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蕭弄玉 聲請人 蕭百代 聲請人 鄭雪華 聲請人 蕭平吉 聲請人兼上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冰心 上列聲請人蕭弄玉等五人因與相對人 張煃聞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弄玉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煃聞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297-1、298、304、304-1、304-2、306、306-1、306-2地號之最新三個月內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到院。
三、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不動產(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地號)面積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