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О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