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0號債權人 聶彩雲 非訟代理人 張炳坤 律師非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聶源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聶源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聶源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苗栗縣○○市○○路○○○○巷○弄○號、桃園市○○區○○路○○○號12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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