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12號
原 告 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