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
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及左前車門鈑
金,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2行所載「下午4時30分許」,更正為「下午某時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高爾夫球桿1支,雖被告陳稱係用以毀損自用小客車之
前擋風玻璃等之物,惟被告自警訊均未自承該扣案物為其所
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
、第41條第1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上訴狀載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
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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