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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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4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