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債權人 曾子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馨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5年6月17日」起算?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