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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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原
籍設雲林縣○○鎮○○路000號0○○○○○○○)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3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②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③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24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確定,上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⑤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49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8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10日110年6月14日110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5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12、6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36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151號判決日110年9月17日110年9月13日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36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151號確定日110年9月17日110年10月18日110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48號。⒉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13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679號)。⒉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72號。⒉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⒊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不含罰金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5日110年7月12日110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12、695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9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1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判決日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51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110年度簡字第1531號確定日110年11月16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72號。⒉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⒊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1號)。⒉附表編號5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⒊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1號)。⒉附表編號5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⒊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宣告刑(不含罰金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3日110年9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52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46號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判決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3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六簡字第246號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確定日111年1月25日111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17號。⒉附表編號1至7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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