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李皓宸 被告 周有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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