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07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陳丁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查訪相對人戶籍址,相對人戶籍址係空戶未有人居住,此有該分局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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