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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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57號聲請人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津 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壽邇任律師相對人日本亞洲供應股份有限公司
(ASIANSUPPLIE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王夢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叁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54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94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歷審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歷審繳納裁判費用收據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二、三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13萬9,035元(計算式:30,601+4,158+52,138+52,138=139,03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