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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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平輔佐人何清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三年度審交易字第三八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聖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