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奕甄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3樓及4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是本件之上訴利益即為系爭房屋之價額,依被上訴人於第一審陳報之價額新臺幣(下同)906萬元(見本院卷第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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