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0號原告 楊惠如 被告 錢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列: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程欣儀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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