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代理人 陳潔緹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6號編號發票日請求金額(新臺幣)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利息(年息)001111年9月30日545,300元111年11月7日6%002111年10月31日500,500元112年7月7日6%003111年10月31日300,000元112年7月7日6%004111年11月31日500,500元112年7月7日6%005111年12月31日500,500元112年7月7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