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華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另件94年度上易字第614號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8月30日裁定命在該撤銷無權代理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61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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