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石旻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之債務,已由第三人 韓宏道 於民國103年12月9日簽立債務承擔協議書,依上開說明,系爭債務已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與債務人殊無關係,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