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 林育維 特別代理人 曾素珍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被告 黃小娟
林汶 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行關於「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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