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告 王綿
王德文 王文嘉 王烈 原 林蓮生 林蓮池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林蓮壽
王瑞 明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聰烈 被告 王次郎
王萬 和 王阿全 王瑞 王阿六 林明村 被告 王介石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文益 受告知訴訟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