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告 王綿
王德文 王文嘉 王烈林蓮生 林蓮池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林蓮壽
王瑞 明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聰烈 被告 王次郎
王萬王阿全 王瑞 王阿六 林明村 被告 王介石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文益 受告知訴訟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陳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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