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 賴嬋倫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 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