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秦宇鋒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由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無親屬會議時,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5條之規定,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惟此限於繼承開始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始有其適用。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秦宇鋒(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二樓之3)於100年8月27日死亡,其母親及兄弟姊妹均已拋棄繼承,父親於
100年10月17日死亡,而被繼承人秦宇鋒積欠聲請人消費款項新台幣71,585元未清償,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秦宇鋒選任遺產管理人云云,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庭函文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提出前揭證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675號卷宗,經核被繼承人秦宇鋒之父 秦惠良 於100年10月17日死亡,係後於被繼承人秦宇鋒死亡,且其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就被繼承人秦宇鋒之繼承權為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秦宇鋒死亡後,尚有合法繼承人存在,並非無人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揆諸上揭規定說明,本件聲請人遽以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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