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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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84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隆雄 (即 藍楊蓮英 之承受訴訟人)
藍振天 (即藍楊蓮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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