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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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辛○○○
己○○庚○○戊○○兼前三人法定代理人丁○○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春米 律師附民被告丙○○
乙○○癸○○壬○○子○○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