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鴻琇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永昌 被告 王健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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