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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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嘉鴻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高嘉鴻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擅離職役,影響訓練及服役機關之役政管理,誠有不該,然念其年紀尚輕、思慮不周,惡性非重,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擅離職役時間非長,暨其犯罪之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822號被告高嘉鴻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嘉鴻係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替代役第129梯次役男,明知未經核准不得無故擅離職役,原應民國104年1月5日上午8時,返回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報到,竟基於擅離職役之犯意,自104年1月5日上午8時起迄同年月12日上午8時6分止,無故擅離職役168小時,合計已逾7日。
二、案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嘉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役籍表(一)影本、出勤紀錄表、擅離職役通報、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擅離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檢察官陳昭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蓁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