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715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林渝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7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8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299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3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