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2966號
原   告  蔡俊卿
訴訟代理人  蔡憲威
被   告  王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96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買貨欠款尚未還款,並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0日開立借據,至今卻未尚未還款。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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