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2965號
原   告  陳萬宗
被   告  吳珮文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965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房
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000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為原告所
有,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與原告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
,租期自108年1月12日起至110年1月11日止,租約共計2年
。怎奈被告違反支付租金誠信,怠付房屋租金自108年6月份
算起迄共積欠5個月房租,共計新臺幣(下同)70000元(
14000元×5=70000元),被告已構成違反租賃契明確。原
告迫於無奈於108年9月23日以板橋江翠郵局第928783號存證
,通知被告繳付積欠租金。信函內容並聲明出租人原告之權
益和主張,怎奈被告置若罔聞,只來電房東表示他被告吳佩
文是拒領不利自己之任何郵件通知,前揭事實導致板橋江翠
郵局於108年10月15日存證信函原封退回予原告。為此,爰
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房屋
稅籍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將坐落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
原告。②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被告應自108年10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第1項所示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1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