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蔡榮裕
被 告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
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
安公司),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8500元。詎被告騰安
公司因財務出現問題,自107年12月起未正常發工資,至108
年1月止已積欠原告工資61193元,迄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1193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騰安公司積欠工資61193元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薪資計算表、被告騰安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騰安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另主張被告周崇佐亦
應給付工資61193元部分,查被告周崇佐僅為被告騰安公司
之負責人,並非系爭勞動契約之當事人,依債之相對性,原
告僅得請求被告騰安公司給付工資,並不得向非契約當事人
之被告周崇佐請求給付工資。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騰安公司應給付
原告6119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