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82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43歲民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均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法院關於交通事件之裁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自應均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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