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續任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90號上訴人信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續任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文婷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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