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68號聲明人丙○○
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己○○
辛○○丁○○○戊○○庚○○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僅有長男 李新春 、三男癸○○,並無次男之記載,尚未完備)。
二、被繼承人之母 李滿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庚○○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癸○○有無其他子女,若有,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