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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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曾志宏 被告 林錦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0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00㎡×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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