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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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政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077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政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呂政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08月12日110年01月17日109年08月21日、109年09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6、717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6、7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111年度訴緝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2年01月13日112年01月13日112年0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111年度訴字第1092號111年度訴緝字第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2月22日112年02月22日112年08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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