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茗樫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茗樫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