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葉宥宏 被告 曾鍵錩 被告立盛汽車商行負責人 林寶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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