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聲請人紅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錫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再審事件(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王仁貴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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