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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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