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43號異議人 陳又綺 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理人 陳雅君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9年12月30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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