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錦蘭
張拔春 張拔輝 張拔景 張拔勝 張玉梅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被上訴人 王鈺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