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且符合自首之要件,考量被告先前施用毒品前科非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