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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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銘發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泉 等5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相對人陳金泉等5人每月各給付新台幣(下同)2,
000元,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依內政部公告男性生命餘命已逾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計算方式:2,000×5×12×1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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