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