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建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
9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杜建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杜建德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於103年1月31日21時許,在其前位於臺南市○○區○○路某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會受酒精影響致其注意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酒後即同日2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22時39分許,於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時,不慎撞擊 林正堂 所有、停放在路邊之SV-0657號自小客車,警方據報前往處理,將杜建德送醫急救,並由醫院抽取杜建德血液,抽血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92(即292MG/DL),而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建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2頁、本院卷第32至33頁),核與證人即SV-0657號自小客車之車主林正堂於警詢時之證述:伊當時將車停在公園路736號前之路旁,車子靜止引擎熄火,對方就從後方追撞伊的後車身等語大致相符(見警卷第4頁)。
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行照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KT-558;SV-0657)、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24幀在卷可證(警卷第6至11、16至30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97年間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發覺為累犯,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吾國對於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業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且被告曾於民國91、97年間先後2次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已執行完畢,竟仍不知省悟,再度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並經抽血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92,對使用道路之人、車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其有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之前 科素行 、高中肄業,智識程度非高、做工為生,月收入約2至3萬元,離婚,家中尚有母親亟待扶養之生活狀況及參考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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